邯鄲縣王女士在居民區(qū)擺了個水果攤,沒想到從樓房頂部隨風飄落一塊木板,不幸將其身體多處砸傷,經鑒定為8級傷殘。由于一時難以確定高空落物的“主人”,法院最終判決樓房的開發(fā)商、物業(yè)部門、使用單位共同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6萬余元。
據介紹,王女士的水果攤位經過小區(qū)物業(yè)部門批準,并定期交納一定標準的管理費。2011年4月份,她在攤位前等待顧客選購水果時,突然狂風四起,一塊近2米長、1米多寬的木板從天而降,不偏不倚砸在她的身上。
當時,王女士直接就被拍倒在地,其頭部、面部、背部多處受傷,四五厘米厚的大木板也被她的腦袋頂出一個大窟窿。民警接到報警迅速趕到現(xiàn)場救助,經過調查取證,認定木板來自小區(qū)綜合樓頂部,罪魁禍首是大風,排除人為故意作案可能。
此次“高空墜物”事件造成王女士胸椎體壓縮性骨折,有關部門鑒定為8級傷殘,包括醫(yī)療費在內,各項經濟損失累計16萬多元。在多次討要說法無果后,她一紙訴狀將綜合樓的開發(fā)商、小區(qū)物業(yè)管理部門,以及樓頂使用單位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。
邯鄲縣法院經過審理,認定綜合樓樓頂使用單位某通信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但被告以木板不屬于自己所有,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法院再次審理,認為致傷王女士的木板無法查清所有人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五條規(guī)定“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” ,判決不能證明己方無過錯的小區(qū)綜合樓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共同承擔原告經濟損失16萬余元。
判決后,仨被告均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日前,邯鄲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(記者 王彬 通訊員張曉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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