邢臺縣舉辦應急演練。資料片
日前,河北民政廳、河北省財政廳聯(lián)合制定《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》,提高了自然災害生活補助標準。
2016年,河北省應急救助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。從2017年起,將我省災害應急生活救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。
2016年,河北過渡期救助標準為一般受災群眾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。從2017年起,啟動省級Ⅲ或Ⅳ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,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、無生活來源、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,將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統(tǒng)一調整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。啟動省級Ⅰ或Ⅱ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,每人每天再加1斤口糧。
根據標準,河北對因旱災造成飲水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,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。對因旱災造成口糧困難的受災群眾,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糧的標準進行救助,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。
對冬春期間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受災群眾,按其生活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情況,從口糧、取暖、衣被、醫(yī)療等方面進行分類救助,救助時段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,對一季作物區(qū)延長至次年7月。
統(tǒng)籌各級自然災害救助、救災捐贈等項資金,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農戶進行重點救助。參加政策性農村住房災害保險的,享受重建或修繕補助;未參保的,除享受重建或修繕補助外,低于原救助標準部分按現行規(guī)定通過其他渠道解決。
標準規(guī)定,對遇難人員家屬進行撫慰,每位遇難人員家屬補助2萬元。
標準還明確,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財政、民政部門應當落實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預算,制定本轄區(qū)災害救助指導標準和實施標準,并建立與物價掛鉤的聯(lián)動機制。對達到省級救災應急預案響應的災害救助,不得低于省定救助標準。對未達到省級救災應急預案響應的一般性、局部性自然災害的救助,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財政、民政部門根據本地財力合理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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